废品回收加工行业由于来源复杂、流动性强、经营管理混乱等原因一直都是环境监管的难点。
近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结合百日攻坚执法专项行动相关文件精神,直面长期以来环境执法的难点、痛点,就辖区废品回收加工行业开展集中整顿。
4月9日,执法人员在对金乡镇金发东路一废品回收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回收点的一块空地上堆放着大量白色废塑料桶,远远望去像几座白色的“小山”,走近仔细一看,废塑料桶上赫然写着“硫酸”二字。
针对发现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控制现场,采集、固定证据,统计现场堆放的废硫酸桶数量并过磅扣押,随后对负责人陈某进行谈话。
经查,该废品回收点占地面积400平方米,员工2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包括危险废物(粘有废酸硫酸桶)的废品回收,且将回收的粘有废酸的硫酸桶露天堆放,无防雨防渗漏防流失措施,未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执法人员针对该环境违法事实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因该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目前该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面对废品回收行业现下存在的种种乱象,生态环境部门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秉承“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依法严肃惩处一起,倒逼废品回收行业规范化经营。
法律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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